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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组织的团建过程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为促进员工沟通、激励团队精神、增强公司绩效,许多公司都会组织员工进行团建。随着团建活动内容的逐渐丰富,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受伤的事件也频发。那么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可认定为工伤的10种情况,其中7种应认定为工伤,另外3种情况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可认定为工伤的10种情况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为工伤,主要看职工参与的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关于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案例总结出大概的裁判方向。

案例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364号案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职工朱某按公司活动安排到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因此,该活动是某保险公司的单位行为,有别于与他人相约外出游览的私人行为。此外,该公司组织的此项活动亦是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某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某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某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朱某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该判决的裁判要旨为:员工参加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公司统一安排活动内容的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属于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在该过程中受伤,应认定工伤。

案例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申1161号案件裁判文书中表述: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某机电公司组织的晚会活动是单位行为,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黄某在公司周年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

        该判决的裁判要旨为:判断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案例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申211号案件法律文书表述:通过组织活动、旅游、会议、培训等形式兑现,是对业绩突出员工的鼓励,对业绩较差员工的鞭策。案涉旅游是激励方案活动的方式之一,也是销售激励方案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公司通过组织、按方案选拔出来的,不是每个员工自愿参加的行为,且此次活动的经费均由公司承担。故本案员工王某参加的海边游活动系出于工作原因,并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应支持认定为工伤。

        该判决的裁判要旨为: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4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67号案件文书中表述:从本案中俞某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俞某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所以俞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

裁判要旨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与工作本身无关的,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以上案例中综合分析,认定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一般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参与人员的组成以及是否强制参加等多方面考虑。关于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党建活动等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在实践中观点相对比较明确,但是关于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时否属于与工作有关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受伤时所参加的活动,是在非工作日组织的非本职工作内容相关的游览活动。由于受伤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受伤时间也不是工作时间,受伤原因也非因工作原因,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如果任意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不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不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而且会损害职工日后的潜在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组织的游览活动从根本上讲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组织的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活动,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且该活动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在此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单位组织团建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司的收益增加,且该活动本身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游览与工作有着本质上的联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不局限于本职工作内容、固定的上班时间及日常办公地点。只要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者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员工在活动过程中听从指挥、到活动既定地点、参加统一的游览流程受伤的,宜认定为工伤。该观点能更大程度保护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实现法的衡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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